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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时间:2020-11-17 09:27:40 来源:温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委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遵循公平、公正、 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我委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执法承办处室在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执法承办处室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

(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三)相关证据;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调查取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执法承办处室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政策法规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法、一人执法现象;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我委法律顾问参与审核,也可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条  审核过程中,政策法规处有权向执法承办处室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完成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处室,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处室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审核。执法承办处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参与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委主要负责人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政策法规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一、行政许可:

1.省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2.设立宗教院校审批。

二、行政处罚:

1.作出注销省宗教团体的行政处罚;

2.作出吊销宗教院校设立许可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委领导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第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集体讨论前,由承办处室送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法制审核。承办处室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二条  承办处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