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90/2021-0009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民族宗教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政策解读〔2021〕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近期,我局金国平局长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上对《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进行了解读。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了由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0月14日,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了《规定》,确定2021年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情、伤情,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快速推进,城区建筑密度和高度、居住人口密度均快速增长,燃放烟花爆竹更容易引发事故,造成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城市环境的损害。虽然,我市在2006年出台了规范性文件《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但仍存在管理依据效力位阶较低、禁止销售等源头管控依据缺失等问题,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亦时有发生。近年来,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环保意识不断增强,温州市作为全国文明城市,群众禁放烟花爆竹呼声十分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不断提出禁燃建议和提案。同时,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民俗之一,在群众中有一定需求。因此,为较好的融合市域治理现代化需求和传统习俗,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区域,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行为,开展烟花爆竹精准管理,解决烟花爆竹源头管理等难症,从而保障公共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市容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立法过程
本《规定》由温州市公安局负责起草,2020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起草部门面向全市社会成员以网络形式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关于禁止燃放的反对意见22条,且这22条反馈意见仅反对全面(一刀切地)禁放,均赞成有所限制或有条件地燃放;51.43%的受访者近三年春节期间没有燃放烟花爆竹;66.67%的受访者认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会提高其生活质量。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后,2021年4月,《规定(草案)》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请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后,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布了《规定(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5月10日至24日,市人大法工委再次公开网络问卷调查,超过72%的人赞成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限制。经过再次完善后,8月26日,《规定》经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立足小切口,坚持问题导向,总共13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双禁区域和例外规定。本市下列区域(地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
(二)洞头区所辖洞头岛、霓屿岛、状元岙岛、大门岛、小门岛,灵昆街道、昆鹏街道;
(三)乐清市、瑞安市、龙港市城市建成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具体范围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地点)。
例外规定: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在本条第一款所列区域(地点)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销售、燃放的具体情形、时间、区域(地点)以及烟花爆竹的产品类别、产品级别、规格和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有关相对人储存、告知、劝阻等义务。
明确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除烟花爆竹经营者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不得超过三十千克。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的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二)无偿提供烟花爆竹用于非法燃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其他协助或者便利。
三是根据罚责相当原则,明确了处罚幅度。
个人和单位在双禁范围内违规的(即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违规的(即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放任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