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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90/2016-00152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民族宗教局
成文日期 2016-1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民宗局关于修订局机关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6-11-17 10:06:00  来源:温州市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民宗发〔2016〕8

温州市民宗局关于修订局机关相关管理制度的通

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省财政厅新出台的差旅费制度等文件精神,并加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考勤及请休假制度,近期修改完善了《温州市民宗局机关考勤规定》、《温州市民宗局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63月16

温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2016316日印发

温州市民宗局机关考勤规定

  一、全局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局机关实行上班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平时不定期检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工作,保证人员在岗率。

  三、实行指纹考勤机考勤

  1、考勤每天四次。上午8:40以前签到,1130以后签退;下午1405以前签到,530以后签退。上下班时间调整时,则进行相应变动。

  2、考勤期间因公外出(出差、开会、办事),于事前或事后(回办公室的当日)在去向登记簿上写明具体原因,并经相关领导证明,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证明,一般干部由处室负责人证明,未按时登记去向的,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3、每月考勤情况在下月5日前由办公室汇总并进行公示。

  4、按照市财政局食堂就餐时间进行就餐。

  四、严格请假(包括病事假、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补休等)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先填写审批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备案。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2天以内的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中层干部请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上班期间因公外出,要写明去向并在去向牌上标明。

  五、年休假有关规定

  1、年休假假期,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为: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年休假应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个人意愿,合理计划并统筹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的,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3、年休假不包括公休假与法定假。

  4、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当年享受各类疗养活动的,疗养时间长于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短于年休假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5、请事假如有年休未休的,应先以年休假相抵。

  6、已按规定享受年休假的,则不再发放年休假补贴。

  六、机关工作人员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因公出差或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经处室负责人确认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加班情况纳入每月考勤统计,当月有加班的人员要及时填写加班申请表,按规定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办公室存档,在每月考勤情况公布时一并予以公示。

  七、请(休)假应当办理请(休)假手续,未经请(休)假或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作旷工处理。

  八、考勤情况按规定与干部年度考核挂钩,对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等,按照局全员绩效考核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今后如遇上级政策另作规定的,依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

  1、请(休)假审批表

  2、加班申请表

  3、补休申请单

附件1:

请(休)假审批表

申请人

处室

请假类别

请假

时间

  月日至月日,共天。

请假

事由

处室

审批

意见

分管

领导

审批

意见

局长

审批

意见

附件2

加班申请单

姓名

处室

填表时间

加班

时间及事由

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处室

审批

意见

分管

领导

审批

意见

局长

审批

意见

附件3

补休申请单

姓名

处室

填表时间

加班

时间及事由

月日时至年月 日时

申请

补休

时间

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补休

事由

处室

审批

意见

分管

领导

审批

意见

局长

审批

意见

温州市民宗局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五型”机关建设,更好地服务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财务管理原则

  第一条办公室根据授权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组织财务活动,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二条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在安排各项经费支出时必须体现“勤俭办事、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留有余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严格预算、避免超支”的财务原则。

第二章财务监督

  第三条办公室每半年向局长办公会议书面汇报财务工作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每季度向局长、分管领导汇报财务工作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财务人员要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财务执行情况,及时反映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并协助尽快解决。定期检查本单位经费开支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加强支票管理,财务专用章、单位法人印章必须分别保管,禁止一人管理,不得签发银行空白支票。财务人员须及时掌握局里账户银行存款实际情况,月末及时与银行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财务审核审批

  第五条日常报账按审批权限进行,专项经费不得擅自或巧立名目开支。业务开支费用,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财务领导审签同意后予以报销。特费支出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签。大额的非常项开支,事前需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或局长同意。严禁将项目经费支出化整为零,规避财务规定,分头分批报销。

第四章现金报销及管理

  第六条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按会计凭证收付现金,不得擅自借出现金,不得打白条,更不得任意挪用和垫支备用金。

  第七条严格报销程序。购物报销须有两人以上签字。财务人员要仔细审核原始凭证、报销单据和审批手续。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审批手续不全的报销单,经办人员必须要进行补充和更正,符合规定后方可予以报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一律不予受理。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八条各处室人员在报销工作费用时,应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签。

  第九条严格暂借款管理。非工作理由个人不得向单位借款。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温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温财国库〔2012〕547号)要求,全面实行个人公务卡消费报销制度。因个人公务卡无法使用,报销时应填报《非公务结算审批表》(附表4)。经领导审批且确属工作需要暂借现金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写明借款事由,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借款。省内短途出差不预支差旅费,长途出差按实际需要预支相应差旅费。出差预支款项要在出差结束后1个月内及时报销、结算和还款。重大活动预支款项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报销、结算和还款,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章各项开支标准及规定

  第十条会议经费按照从严、务实、节俭原则管理。各处室要根据会议的综合定额标准,在会议计划审定的经费渠道、额度范围内开支会议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会议经费包括会场租费、住宿费、会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交通费、印刷费等,支付时须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单和会议经费预算审批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综合定额标准为: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备注

二类会议

220

120

80

420

含会场租金

三类会议

180

120

80

380

含会场租金

  注:二类会议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我局主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数一般控制在180人以内,如遇特殊情况,参加会议对象范围需扩大的,必须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三类会议是指由我局召开,各县(市、区)民宗局主要负责人、市直部门分管民宗工作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和我局各处室召开,各县(市、区)民宗局、市直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等参加的工作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召开全市性的动员大会,与会人员可以扩大到1000人左右,会期控制在半天。

  第十一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及相关问题解答,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见附表1),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控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1、出差交通费开支标准及规定:

标准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车)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位

经济舱

按实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位

经济舱

按实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关,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个可乘做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自理。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2、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及规定:

  副处级及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可一人住一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2),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食宿费限额标准。

  3、出差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及规定: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表3)。省内出差,凭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发票或会议通知报销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30元,省内按15元补助。出差人员在途期限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出差执行专项任务,因工作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差旅费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出差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如由出差人员自行结算食宿费用,回原单位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的,则组织单位(牵头单位)不得再统一支出食宿费。

  4、公杂费开支标准及规定:

  公杂费(包括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等)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工作人员跨设区市出差公杂费为80元/人·天,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减半按40/人·天报销。设区市内出差公杂费仍按60/人·天标准执行,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减速半按30/人·天报销。工作人员到同一设区市市域范围内出差,执行同一公务10天(包括中途往返天数)及以上的,公杂费均按实际出差天数30/人·天报销。

  5、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各级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因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组织单位比照工作人员办理报销。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支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温委办发〔2012〕80号)和《关于印发<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温委办发〔201296号)要求,严格落实“三严四禁”规定。按照先审批再接待后报销的程序,各处室在接待之前要按规定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卡,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进行报销。建立公务接待经费定期公示制度,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每月10日在公告栏里公示。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认真贯彻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441号)文件精神。

  1、培训费开支标准及规定:

  培训费用按住宿费150元,伙食费100、其他各项费用130,合计38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计285元)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时间和离开时间,报到时间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各单位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

  2、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4)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十四条单位公务交通专项经费分近程公务用车补贴和远程公务交通专项经费,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单位公务交通专项经费使用遵循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1、近程公务用车补贴经费,按照车改方案规定的市内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标准和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员职务级别,由单位按规定标准分月存入市民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单位人员因病休、事假或其它原因缺勤连续15天以上的,停发当月个人用车补贴。

  2、远程公务交通专项经费用于县(处)级领导干部公务出差、重要公务接待、突发事件处置、大型公务活动、特殊机要文件专递等租用车辆开支。远程公务交通专项经费节余可用于公务特别繁忙人员的特殊补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全年公务用车补贴总额的5%。县(处)级领导干部不得报销自驾私车从事公务活动的各种交通费用(如过路(桥)费、停车费和燃油费等)。

  远程公务交通租车价格标准:单位:元

车型

租车价

租车价

驾驶员

(半天/全天)

(元/公里)

过路(桥)费、停车费、

驾驶员食宿

轿车

100

200

100/200元

1

商务车

150

300

1.5

面包车

200

400

1.5

中型客车

600

1200

2.5

  3、根据市车改办《关于公务交通专项经费使用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温车改〔2012〕14号)精神,县(处)级领导干部到市区以外公务活动(规定范围内),放弃租车乘坐公共交通的,按《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温财行〔2008434号)除按实报销公共交通费外,可按租车费用与乘坐公共交通费用差额的50%奖励,市域外单次奖励不超过500元,市域内单次奖励不得超过300元。奖励经费在单位远程公务交通专项经费中列支。一般工作人员到市区以外公务活动,乘坐公共交通按出差规定报销。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可凭相关证明按公共交通费用标准给予补助。搭乘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的,不再给予补助。

  4、对公务用车专项经费实行单独分项明细核算,按月汇总统计填写“温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远程公务交通费用汇总表”,并在季末下月10日前向市纪委和财政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对参加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教育实行助学奖励制度,机关人员参加学历(学位)培训须经组织批准后,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情况,给予1万元的奖励(需提供相关学历或学位证书和学费凭据),其学习期间的有关费用(含差旅费、住宿费等)不再报销,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参加学历培训的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报刊由办公室在年底统一征订,各处室须征订的业务报刊在每年11月10日前报办公室。

  第十七条 出国出境费用应在返回后及时办理外汇核销,凭出国(境)批文和外汇核销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科学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各处室应科学预测本年度可能出现的增减因素,避免少报、漏报、误报;办公室根据财务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及时综合编制单位年度预算,送财务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严格按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开支。对无理由超预算开支的一律不予审批。年度内发生的各类账务支出,必须及时结算,原则上不留到下一年度处理。

  第二十条准确预报月度用款计划。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办公室根据各处室工作情况,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实行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及重要会议经费预算制度。对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及重要会议,各业务处室应事先编制经费预算,填写经费预算审批表(财政局统一印制),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特殊情况可口头或书面征求分管副局长、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月底为单位做账、对账和做报表时间,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报销和结算支付。年末账务清理期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1

温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工作部门

出差人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出差时间

  月日至月日

拟乘坐的交通工具

审批人

月日

填表人:日期:

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2

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伙食补助费(人,天)

省份

伙食补助费(人,天)

北京

100

湖北

100

天津

100

湖南

100

河北

100

广东

100

山西

100

深圳

100

内蒙古

100

广西

100

辽宁

100

海南

100

大连

100

重庆

100

吉林

100

四川

100

黑龙江

100

贵州

100

上海

100

云南

100

江苏

100

西藏

120

浙江

100

陕西

100

安徽

100

甘肃

100

福建

100

青海

120

厦门

100

宁夏

100

江西

100

新疆

120

山东

100

河南

100

青岛

100


3

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

序号

地区
(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 人员

其他人员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

800

450

350

4

山西省

800

480

350

5

内蒙古

800

460

350

6

辽宁省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市区)

900

500

400

13

浙江省(杭外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4

安徽省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

900

480

380

31

西 藏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5

宁 夏

800

470

350

36

新 疆

800

480

350

附表4

温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非公务卡结算审批表

报销人

支付资料

资金用途

账户名称

金额

开户银行

非公务卡

结算原因

银行账号

财务审核

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填表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