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3015090/2019-0009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民宗局
成文日期 2019-1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政策解读〔2019〕3号 有效性 有效
新修订《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解读
时间:2019-11-26 16:32:54   浏览次数: 来源: 市民宗局 字号:[ ]

一、背景

修订前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是1997年制定的,并于2006年、2014年先后作了两次修改。《省条例》施行22年来,有力推动了党的宗教政策在浙江省的全面贯彻落实,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管理、宗教活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宗教财产保护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前的《省条例》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对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保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2017年8月,国务院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修订,浙江省应及时修订《省条例》,予以衔接。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省条例》修订工作,将修订《省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由省人大民宗侨外委提请。专门成立了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卫宁同志为组长的《省条例》修订领导小组,成立了以省人大民宗侨外委、法工委、省民宗委业务骨干组成的起草小组。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分别带队共10次赴省内外调研考察,2次召开省直有关单位座谈会,多次实地走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深入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等场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先后易稿30余次,并书面印发省直相关单位、设区的市人大民宗侨外委、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各宗教团体征求意见,形成了修订草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派员全程参与了修订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2019年5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切合浙江实际,一致同意通过初次审议,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方面征求意见,又先后到各地调研听取有关方面意见。7月2日,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根据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订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7月5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7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认为修订草案送审稿内容已较为成熟,决定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7月22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对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研究,同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省条例》。

二、依据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省条例》。新修订的《省条例》出台,是浙江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落实中央和省委宗教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力和合法权益,标志着浙江省宗教工作法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金国平局长在“国法与教规”主题座谈会上向宗教界人士解读《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三、涉及范围

《省条例》修订的基本思路是提高政治站位、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可操作性、体现浙江特色。同时,注意把握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全局和局部的关系,繁与简的关系。新修订的《省条例》不分章节,共34条,在现行《省条例》的基础上,对新修订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一)更加明确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工作是全局性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性,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央对宗教工作的新要求,新修订的《省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定:宗教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宗教应当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二)解决基层宗教工作力量薄弱和行政执法难问题。新修订的《省条例》进一步明晰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强化执法配合和效率,在上位法基础上补充了四个方面规定: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工作力量,推进宗教事务管理和行政执法,提升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水平。二是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以及村(居)委会的相关义务。三是对违反国家安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消防、治安管理、出版、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明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宗教事务部门予以配合。四是针对宗教事务管理涉及面广、执法难度大等情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三)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制止非法传教与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新修订的《省条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尊重宗教信仰和习俗,不得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执,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对在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增设了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宗教院校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宗教院校管理,保障宗教院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益,新修订的《省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方面规定:一是明确省宗教团体作为宗教院校办学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明确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院校管理,加强在校学生教育培养,并要求其保障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三是明确宗教院校招生的具体程序。四是进一步完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审批程序。

(五)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遍布城乡,参与群众数量多,影响大。针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新修订的《省条例》规定:一是加强规划管理,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纳入规划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妥善处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房产等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加强部门执法配合,规定了有关部门到宗教活动场所执法,宗教事务部门配合;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到风景名胜区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执行公务,风景名胜区管理组织配合。三是完善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组织的人员组成及其职责,明确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明确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进行调整。四是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按照规定安装技防设施或者技防系统,并保障正常运行。五是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管理,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以及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报批主体和程序。六是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退出机制。宗教活动场所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所在地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注销登记。七是进一步明确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申请和指定程序,并加强对其开展有关活动的管理。

(六)加强宗教活动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及其管理,新修订的《省条例》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进一步完善非通常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对非通常宗教活动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授权省宗教事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二是加强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监管,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相应管理和报告义务。三是加强对外国人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的管理,明确其不得在本省从事的宗教活动。

(七)加强宗教教育培训管理。上位法对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主体资格和三个月以上的培训审批作出了规定,但对三个月以下的宗教教育培训没有明确。浙江省一直以来对宗教教育培训管理比较严格,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教育培训都须报批。如果此次修订对三个月以下的宗教教育培训不作出规定,会导致宗教教育培训的秩序混乱。为此,新修订的《省条例》细化并补充了规定: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或者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三个月以下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八)加强财产和财务管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对其财产和收入使用需要加强监管。对此,新修订的《省条例》补充了两方面规定:一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人员变动等情况。二是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或者财务管理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九)补充法律责任。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对有关宗教事务方面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法律责任。《省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根据本省宗教事务管理实际,对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或者跨教区主持宗教活动、担任主要教职未按规定备案,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以及在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行为,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


马建新副局长在第一期民宗讲坛上对全市民宗干部宣贯《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提出要求

政策原文: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