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90/2023-0000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民宗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文号〔2023〕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近日,在市民宗局全体干部学习会上,局党组书记、局长徐祥钦同志对《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解读》,现将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省民宗委12月21日印发了《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个规范性文件可以说是我省具体贯彻《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具体操作手册。下面我就该《实施办法》进行解读,并与大家一起学习。
《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制定文件目的、适用范围、许可办理、监管责任分工、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
一、相关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什么是“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是指浙江省内的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依照《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形式与方式有哪些?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形式和方式是“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
哪些内容属于“宗教信息”?
包括“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
(二)什么是“宗教组织”?
《实施办法》第二条对宗教组织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即“依法成立并登记的宗教团体、依法设立的宗教院校和依法设立并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办理
(一)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办理
1、申领的材料
①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②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④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⑤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⑥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⑦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事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测试的证明。
2、受理部门: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3、办理途径:在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官方网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办理专区”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事项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4、办理期限:
①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②材料符合要求: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颁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制作不准予许可决定书。
5、证书样式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规则:浙(四位数年份)+“七位顺序编号”,一号一证,一证一主体。许可证页面右下角加印省宗教事务部门统一配发的二维码,提供证书状态在线查询。证书须加盖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应当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申请人)。
6、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宗教事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原许可期满后,应当暂停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7、证书的使用:
①必须展示证书:获得许可的主体要在对应服务形式页面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② 业务需与证书相匹配:获得许可的主体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主体名称、服务形式、服务类别等范围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以其他未依法设立的宗教组织或个人名义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在本单位已获许可的服务形式中转发、链接其他未获许可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及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出借《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变更
(一)需要变更的情况
第一类影响许可条件(以下6种情况)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材料,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批准;
(1)申请人主体情况发生变化的,如组织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有变化的;
(2)信息审核人员有变化;
(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有变化;
(4)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有变化;
(5)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有变动;
(6)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犯罪、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类发生其他事项变更,应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二)变更的办理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可以通过省宗教事务部门官方网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办理专区”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事项在线提交相应材料。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注销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省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手续完成后,原许可范围内的网站、应用程序、公众账号等应当停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四、监管责任分工与法律责任
(一)政府监管部门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相关条款规定:“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门”
(二)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省宗教事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已经获得许可证的,由省宗教事务部门按照《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页面显著位置明示许可证编号的;
(二)未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许可事项变更的;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中含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的;
(四)在讲经讲道中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五)在宗教教育培训中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六)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七)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过程中以宗教名义在网上开展募捐或商业宣传的;
(八)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的。
在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过程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依法责令传播平台提供者关闭账号,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直至关闭网站、移动应用程序。”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传播平台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部门予以约谈提醒,并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一)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宗教组织名称或近似名称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误导公众的;
(二)在本单位已获许可的服务形式中转发、链接其他未获许可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
(三)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的,或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实际名称与许可证载明的主体名称不符的;
(五)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超过许可期限,在浙江省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拒不改正的,由网信部门依法责令传播平台提供者关闭账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停网站、移动应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