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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
时间:2014-12-31 0:00:00 来源:温州市民族宗教事务所 浏览次数: 字号:[ ]

邓小平同志作为我们党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和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始终注意从我国多民族的特殊国情出发,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他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改革开放的时代特征相结合,紧紧围绕如何科学认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如何正确观察和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的民族问题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推动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新实践,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新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彻底否定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
如何科学判断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直接关系我们党怎样正确认识、妥善处理我国的民族问题,因而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
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在极“左”思想的影响下,人们错误地认为:在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被基本消灭,各族人民已经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条件下,我国民族问题的实质依然是阶级问题。这不仅混淆了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的界限,混淆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界限,而且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的基本原理。错误的理论必然导致错误的实践。在这一错误观点的影响下,人们严重混淆了民族关系上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用处理敌我矛盾的办法处理民族关系中的人民内部矛盾,民族工作领域出现大量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果断摈弃“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实现了我们党在民族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为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提供了理论依据。1979年6月,邓小平同志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巳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邓小平同志亲自主持起草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强调:“必须明确认识,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这就进一步揭示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民族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性质的科学判断,意义重大。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的拨乱反正,就是从彻底否定“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一错误观点开始的;新时期民族工作重点的转移,也是从彻底否定这一错误观点开始的。
明确提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
发展是硬道理,是我们制定—切民族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在我国各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之后,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邓小平同志强调:“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看那个地区能不能发展起来”;“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我们的政策是着眼于把这些地区发展起来”。这些精辟论述,为民族工作确立了衡量得失、判断是非的根本标准。他还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经济问题“如果不解决,就会动摇政治的基础”。1984年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地把加快民族自治地区发展作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一项重要原则。
邓小平同志关于“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指明了前进方向。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改革开放以来,这种差距进一步扩大,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要求加快发展的愿望十分迫切。1990年12月,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根据“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东部地区率先实现了加快发展。在这个基础上,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于1999年作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迎来了加快发展的新时期。
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民族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针对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匮乏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要尽快提高少数民族的文化水平。应在少数民族地区举办一些教育事业”。他强调,要根据民族地区发展的需要,努力发展文化事业,“中央民族学院和各地民族学院都要加强”,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明确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社会制度的优势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区域自治遭到破坏、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邓小平同志在著名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提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在新疆视察工作时强调:法律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在邓小平同志的关心下,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固定下来。邓小平同志强调:“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把民族区域自治上升到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高度,是邓小平同志科学总结我们党和世界上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后得出的科学结论。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1952年7月,邓小平同志为西南民族学院题词:“团结各民族于祖国大家庭的中心关键之一,是在于各民族都有一批热爱祖国,并能联系群众的干部。”1956年9月,他在党的八大上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党必须用最大的努力培养本民族的干部。”1981年,他在新疆视察工作时进—步强调:干部问题具有极端重要性,新疆的工作能不能搞好,关键是干部问题,要注意培养和提拔少数民族干部。在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同时,邓小平同志还主张向民族地区选派一部分能够真正帮助少数民族的汉族干部。他指出:“我们派往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要少而精,不在数量而在质量。他们要懂得民族政策,真正想把少数民族工作做好”。这些精辟论述,为我们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明了方向。
明确强调必须不断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邓小平同志在谈到西藏工作时曾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民族歧视,我们对西藏的政策是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1990年,他又强调:“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真正”的民族平等,含义在于不仅要帮助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权利,而且要使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上得到改善和提高,这样才能为民族团结奠定坚实的基础。
民族分裂活动是破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的最大危险,是影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进步的最大障碍。邓小平同志强调,必须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这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所在。他指出,在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搞好民族团结才能真正形成中华民族美好的大家庭。搞好民族团结,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重要问题:一是消除民族隔阂。二是抛弃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两个主义一取消,团结就出现了。”三是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四是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
明确强调全党必须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
邓小平同志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从历史和现实的结合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强调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
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很长的历史,民族问题在中国的存在也有很长的历史。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消除了民族压迫的社会根源。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低估民族问题的复杂性。早在1950年,邓小平同志就强调民族问题非常复杂,解决好民族问题,必须采取非常稳当的态度,“要做长期的工作”;要“把少数民族工作摆在很高的位置”;“少数民族问题解决得不好,国防问题就不可能解决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他进一步强调:民族工作确有很多问题要提起注意。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为我们正确观察、研究和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邓小平同志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尊重民族问题的特点和规律,提出了一系列民族工作的方法和原则,对做好民族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是要多做调查研究。二是要慎重稳妥。邓小平同志形象地说,在民族地区开展工作不能“患急性病”,不能急躁,“要稳步地做,摸准情况前进。”三是要同少数民族商量。“他们赞成就做,赞成一部分就做一部分,赞成大部分就做大部分,全部赞成就全部做。”这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在民族工作上的集中体现。四是要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在汉族地区实行的各方面的政策,包括经济政策,不能照搬到少数民族地区去,要区分哪些能用,哪些修改了才能用,哪些不能用。要在少数民族地区研究出另外一套政策,诚心诚意地为少数民族服务。”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在世界上,马列主义是能够解决民族问题的。在中国,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也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民族问题不断出现新情况、新变化,一些国家和地区因民族问题而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冲突不断的国际背景下,我国各民族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保持了中华民族的大团结。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中国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没有大的民族纠纷。”这是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胜利,是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结果。新世纪新阶段,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能够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一定能够再创辉煌。